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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 九游会J9北京经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09-02 08:59:07 | 浏览:

  J9九游会 九游会J9J9九游会 九游会J9九游会J9 J9九游会九游会J9 J9九游会九游会J9 J9九游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北京市和通州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要求,在重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使城乡劳动者得到充分就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及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增强其就业稳定性;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要求,改善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将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建设与分流安置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坚持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3.完善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形成区、街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完善创业政策。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4.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5.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都市型工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

  6.立足于新城区建设,围绕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协管等社区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失业人员就业。同时,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公益性就业项目制度,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本区就业困难人员。

  7.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1.抓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在广度上,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辟政策宣传专栏、专版等形式,把新政策送到千家万户。组织大规模的政策宣传月活动,通过印制、发放宣传材料,集中人力、物力,大张旗鼓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在深度上,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协管员、各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以及就业服务热线的作用,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宣传与指导,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抓好政策的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区、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让工作人员学习、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内容,为执行和有效落实就业新政策提供保证。

  3.抓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在做好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的操作程序,同时注意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便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转变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使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在享受政策带来实惠的同时,还能享受方便、快捷的服务。

  对未享受本市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女年满35周岁至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至50周岁的失业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对已经享受本市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女年满40周岁以上和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上述补贴所需资金由区、乡镇财政负担。其中,4个街道办事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11个乡镇所需资金由各乡镇财政负担。

  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并安置5名以上本区失业人员就业,且劳动合同稳定在1年以上的,由区就业培训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非公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每推荐安置1名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就业培训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每推荐安置1名本区“4050”失业人员,由区就业培训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新增劳动力和农转居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训,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中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技术等级培训补贴标准为:A类,600元/人;B类,500元/人;C类,400元/人;特种作业,电工450元/人、维修电工600元/人、司炉工450元/人、电梯司机300元/人、焊工800元/人;新职业,500元/人。

  (一)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可到乡镇社保所或行政村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和就业登记,纳入全区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投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推进乡镇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年内1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为招用本辖区的大龄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创造条件。

  2.加强社区、村就业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与业务指导,提高协管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同时,将各村配备的大学生村官明确为本村就业工作的主管领导或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3.鼓励成立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实体,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劳务输出、就业管理以及保险缴纳等配套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1.完善《通州区促进城乡就业办法(试行)》,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放宽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政策的年龄限制,将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调整为女年满30周岁,男年满35周岁及以上。

  调整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政策,降低区、镇两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将每人500元的等级培训补贴,由区财政负担300元,乡(镇)财政负担200元,调整为由市、区各负担200元,其余部分乡(镇)负担。

  2.有条件的乡镇及村级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政策范围,积极引导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一)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创新服务模式,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各类学校毕(结)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本市农村劳动力以及来京务工人员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规范各类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的就业服务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评估制度,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承诺服务。

  (三)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在已经搭建的区、镇两级就业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办实事为出发点,结合有线电视网络村村通工程,通过政府信息网,在具备条件的村试点建立村级就业网络平台,使农村劳动力做到足不出村就能随时了解全区培训就业信息。

  (四)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施就业援助,通过签订再就业援助协议,在援助内容、方式、次数上加大帮扶力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点帮扶。实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明确规定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为就业助理员,划片包户,责任到人,对“4050”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扶,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有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实施“三年六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坚持“定向招生、定单培训、定岗就业”的原则,采取企业出定单,培训出菜单,政府来买单的办法,重点抓好再就业培训、技能人才培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和本区农村劳动力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1.继续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坚持“定向招生、定单培训、定岗就业”的原则,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加快再就业培训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与职业介绍网络联接,实现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岗位开发信息与培训信息的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功能。

  2.实施对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型培训,增强就业稳定性。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企业用人机制,鼓励职工在精通本岗位技能的基础上,掌握相关的第二、第三技能,提高其岗位适应能力及就业能力。督促企业落实国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一线.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按照分类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转移就业为目标,突出农村劳动力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根据三次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培训。一产培训要根据乡镇产业特色,重点开展农艺工、果树工、菌类种植等专业培训,使农民掌握专业技能,培养新型专业农民;二三产业培训要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以短期技能培训为主,重点抓好失地农民的转移培训,消除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技能障碍。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依托职业技术学校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搭建公共实训平台,重点加强镇、村两级培训平台建设,明确区镇两级的责任分工。年内全区11个乡镇全部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采取村与村联合的方式建立20个村级培训站,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的三级培训网络。

  (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按照“考培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形成客观公正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一)实施失业监测预警制度,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就业和失业信息调查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和用人单位需求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有效的失业治理预案,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领导班子,并有专人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减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予以曝光,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一)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实行就业服务登记制度。将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是否求职和参加职业指导作为申领的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加大日常管理和服务力度,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把就业工作作为区、镇两级政府的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将促进本地区劳动力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委办局“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区、乡镇、街道城乡就业领导小组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乡镇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委会、社区等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有效发挥基层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有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六)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区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七)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督查室将对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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