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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0 18:08:08 | 浏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申请开展卷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由境内烟草企业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以下文件、证明:
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申请,其中应当载明:
4.外方所在国或地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副本、银行资信证明和公司背景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九游会J9 J9九游会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的全部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表述。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1.窗口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十层1013-1015室。
2.邮寄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九游会J9 J9九游会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许可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实施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不收取费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同意开展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不予同意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审批文件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
(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J9九游会 九游会J9J9九游会 九游会J9